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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到期的房屋出租给他人,我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二十年;若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该期限超出了二十年的范围,则多余之部分将会被归为失效范畴。
其次,对于租赁期限方面,如果大于或等于六个月,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予以确认。但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未能遵守此项要求,则应被视为未采用书面形式,并被视作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另外,承租人在获得出租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有权将已租赁的物业转交至他人手中,且在此种情况下,原租赁合同仍会继续发挥效力。但是,当第三方对租赁物产生损害时,承租人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如有意将租赁房屋出售处理,应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提前一段合理期限告知承租人。同样地,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也享受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对租赁事宜进行妥善的登记备案。具体而言,需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以及(3)房屋租赁合同等必备文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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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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