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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方找谁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倘若涉及到房屋基本主体的结构性质量瑕疵,严重到无法使购房人所接受并同意接收,亦或者达到导致购房人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索求相应补偿的程度时,基于上述情况,此时的购房者具备权利提出拒绝接收该房产,解除与房地产商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依法进行补偿。对于保修期内所出现的各类轻微质量问题,只要其质量问题确确实实地处于相关规定的保修范围之内,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出卖方承担起修复相关缺陷的法律义务。而如果某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生活和使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完全有权利申请终止先前签订的购买协议,同时也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补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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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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