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N往往表示为
经济补偿,仅仅根据
劳动者在企业中服务的期限,每增加一年便会对应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来支付。在此期间,若实际服务月份超过六个月但未至一年的情况,便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若实际服务月份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弥补。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月工资”指的就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整整过去的十二个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针对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以下几种情况对应相应的结果,具体如下:
1.如果企业方面愿意维持或者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件、薪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综合性的项目以
续签劳动合同时,而劳动者却明确表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将自动失效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2.如果企业方面决定降低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件、薪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综合性的项目以续签劳动合同时,即使劳动者表示反对,劳动合同还是可能自动生效并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3.当企业和劳动者任一方或是双方都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他们的劳动合同会即刻失效并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如果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情况属于后两种情况,那么单位就需要对相关的损失给予合理的
赔偿和补偿。前面提到的那个数字"1"有时可能代表着一种即时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是公司提前一个多月通知已经尽到了通知的责任,因此也就没必要再次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对提前通知的义务负责:
(一)如果劳动者出现生病或者在非正式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并且能在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未能继续胜任原来的工作,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另行给出的新安排;(二)如果劳动者不能足够胜任当前工作,经过系统性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三)由于原始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一些客观情况出现根本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种局面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沟通,但是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达成一致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