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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开发商解除合同如何拿到退还款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在交易活动中,鉴于违约行为发生的主体及其所处的具体环节各异,故决定退房的流程亦呈现出千差万别。如果相关方仅支付了定金而尚未履行首付款项的缴纳义务,依据现行销售条款,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未能履约,则其将被禁止索回定金;若为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对应款项应予以翻倍补偿给购房者。在此情况下,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核批准,只需依循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办理相关退款事宜便可。在预售登记环节,如买卖双方已经完成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手续,但尚未实际交付使用房屋,此时若一方向希望提出退房要求,首先需要与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一旦双方就此事达成共通的见解和共识,须以书面形式完整表述并签订正式的退房协议。若另一方对此存有异议,有权委托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解除合同法律效力进行裁决确认。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退房协议,有关各方可依法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处理。除此之外,买方和卖方必须前往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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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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