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针对发生交通
安全事故后
逃逸且致他人
重伤二级情况的明确规定,其应接受如下司法裁决: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而引发
重大事故,并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者致使公共及
私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肇事者,
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然而若在此种情形下,肇事者不仅选择了逃逸行为,还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那么他所面临的刑期将会进一步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极端情形下,如肇事者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遇难人员身亡的话,那么他将不得不承受更为严厉的
刑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犯罪者个人的其他情节。
以上便是我方法律部门对此类案情所作的相关规定,如您对此产生疑问或需要更专业化的意见,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与协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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