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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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房者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金融贷款审核未获批准,导致无法追回已经支付了的预约金时,需要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条文执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付款方在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债务或者履行过程中出现瑕疵,从而不能顺利达成合同目标的情况下,无权请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针对购买房产时已经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特定条件下,这个定金是完全可以被退还的。然而,如果购房者希望顺利地取回已交付的定金,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1.购房者因个人行为不当,如签署认购书后反悔,定金不予退还,违反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标。2.个人信用不良导致无法贷款,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签订时,购房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满足特定条件,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是有可能被退还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则其无权向对方索取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同样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应当向对方支付两倍于已收到的定金作为赔偿金。

购房者因个人原因被银行拒绝贷款,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未履行协议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时,定金也不予退还。但如因不可控因素导致合同未签订,卖方应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