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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必要加双方名字吗

时间:2024.10.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指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将夫妇双方的姓名列入其中,因此,是否需要填写夫妇双方的姓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然而,请注意若所购房产属于婚后购置,即便未曾记录两人的名字也通常会被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该房屋系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全额购买,或者是由该方以个人财产先行支付首付款,之后再利用个人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第二种情形则是该房屋系由另一方父母全额投资购买,或者是由其父母先行支付首付款,此后再由子女使用个人财产归还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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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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