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若债务人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偿债义务,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便可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一十条,与债务人(即抵押人)进行协商,方案包括透过约定将抵押房产作价给债权人或者经由拍卖以及售卖等方式实现对债权的优先清偿。若双方就此问题出现无法达成共识之情状,债权人亦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房产拍卖或变卖之申请。

倘若借款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寻求与抵押人共同商议将抵押房屋作价以偿清其所欠款项,或者由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拍卖、变卖,从而确保其债权得到优先偿付。如若双方未能就上述事宜达成共识,抵押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产实施拍卖或变卖。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市场价值为导向,使得折价或变卖房产的金额能够充分抵消债务。

若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房产证为抵押品向贷款人进行借贷,但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三百九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条的内容,贷款人有权利且有必要采取相关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贷款人可首选与借款人商议,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品进行折现,亦或是委托拍卖行将之出售,从而实现优先受偿权。

抵押房产证可否进行名字变更若房产证已被用作抵押贷款,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方能增加产权共有人。在此情况下,房产作为抵押资产,抵押人并不能擅自对其所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或变更。如欲增加共有人,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明确批准才可执行。反之,若抵押权人坚决反对,则只有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且抵押状态得以解除之后,才能对此类事务展开进一步处理和操作。

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须遵循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作为房产所有权人,您有义务与抵押权方共同签署一份详细的抵押合同,同时请务必备妥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申请书、已经签署好的抵押合同以及您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完成全部规定程序之后,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为您颁发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