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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有侦查阶段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首先完成立案手续。
若未立案,则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侦查活动,此乃程序之规也。
针对由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各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其中存在犯罪事实且需刑事追责者,依法决定予以立案,同时应向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发送书面通知。
反之,若认定无犯罪事实或犯罪程度极为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则依法决定不予立案,需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该部门,相应地将案件材料退回。
2、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机构报告面临非法侵害的情况时,各相关单位应对举报材料进行严格的管辖范围内审查。
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反之,若认为并无犯罪事实或是犯罪程度极为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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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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