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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违约多少钱

时间:2024.10.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1、在购买房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金的设定通常不宜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30%,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若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而要求减免时,应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限进行适度减少;反之,如违约金过低则有权申请适量提高,但仍需以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2、倘若房地产的销售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那么就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后,若业主尚未被告知情况的前提下,卖方私自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擅自出售给了第三者;(2)卖方刻意隐瞒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3)卖方故意向业主隐瞒其已将所贩卖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已经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真实情况;(5)如果房屋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3%,买受人可以采取解除与卖方签订的合同、收回已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等措施加以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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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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