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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时间:2024.10.3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在判定是否存在对名誉权的侵犯时,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名誉权的侵害往往伴随着对受害者社会评价的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仅仅是受害者主观上的名誉感受或自我认知评价的下降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对名誉权的侵犯;
其次,若此种侵犯行为涉及到具有营业性质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体商户等法人实体,那么极有可能构成违法的商业竞争行为;
再次,在新闻报道中出现重大事实错误导致相关人员名誉受损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根据名誉权侵权来处理;
此外,即使散布的内容真实可靠,但若涉及到了他人的私人信息或者隐私事宜,仍有可能导致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最后,公开宣扬他人的私生活隐私,并因此引发了公众对其名誉受到影响的担心和质疑,也被视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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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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