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们这个美丽神奇的国度里,欲在新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定的条件:
首先,该公司应拥有连续三年的盈利纪录,并且其累积税后净利润应该达到或者超出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另一方面,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也需累计达到或者超越人民币5000万元;
其次,近一期财报中的无形资产与净资产之比不应超过20%;
再次,至报告日期为止,公司不应当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项目;
最后,还需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这些具体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公司在长期运营过程中有稳健的业绩表现以及优秀的财务状况,以更好地满足公众投资者对于公示企业信息以及投资价值评判的需求。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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