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雇员签署放弃
社会保险的申请并不具备法定效应。
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表示:
企业及其
劳动者有义务依照规章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并且需要如期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属于国家对于所有企业以及其雇员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未尽职责或者未能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视为
违法行径。
假如企业未能按时、足额的向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缴纳相应款项,将会收到该机构的严格
追责,被勒令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全额补交或者追加费用,并且从欠款日期算起,需要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来承担
滞纳金;如果一直拖延不交的话,可能会面临来自政府相关部门更为严厉的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欠款金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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