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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时间:2024.10.18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在生父母花样百出的生活中,扶养孩子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若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他们无法负好这一重任,那么他们可以而非擅自决定将孩子交付他人领养
要想成功地把孩子送出去,生父母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生父母在选择政府或其他机构为孩子寻找合适的养家,必须双方在此决定上达成共识,同心协力完成这一庄重大事。
其次,如果生父母中的其中一位突然失踪,找寻无果,那么另一方向抚养孩子者表达意愿就可以进行送养了。
再者,若未成年人的父母皆失去了行动能力,那么他们的监护人也只能为他们做出唯一的选择——证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存在严重的威胁。
签署送养协议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只要双方都愿意。
最后,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想要对送养事项进行公证手续,那么他们应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此外,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也会提供收养评估服务。
无论怎样,任何一个有意图的收养行为都需要先向社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待收到批准后才能正式收养小孩,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也涵盖在这个范围之内。
而且收养关系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流程,如申请、评估、审查、登记等,只有在所有这些程序都走完之后,收养关系才被正式承认并生效。
最后,特别提醒您的是,收养问题牵涉甚广,需理性对待,切勿冲动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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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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