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
成坤坤律师,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民事案件办理,尽心尽力服务每一位当事人,帮助解决所遇法律纠纷。 凭着深厚的法学功底,精益求精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委托人的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 成律师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为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担任代理人,包括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 2、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3、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担任代理人、控告犯罪行为 4、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5、为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书
咨询该律师
在此制度下,若抵押权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有效期内,若抵押人擅自出售或租赁未登记抵押物,或在同一抵押物上再次设置其他抵押并转至善意第三方,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索赔,无权对抗善意第三方。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指,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毫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涉及时效、权利外观、法律赋权等观念,以及“占有效力说”理论支持。这些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契约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那些对相关事宜不知情的第三方。对于“善意取得”的争议,有时效说、权利外形说、法律赋权说(即法律允许占有者处理他人财产)和占有效力说等学派。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无权处分人依据租赁协议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原所有者(甲方)有权追回。但如果受让人在接收租赁物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价格成为新所有者,则根据租赁条款,甲方无权再主张追还权。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租赁协议的内容对他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指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或侵犯未知情的第三方合法权利。善意第三方指对合同内部约定不知情或未参与且无过失的个人或机构。即使合同中有相关条款,也不能损害第三方的正当利益。例如,在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中,若许可方将同一商标再许可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原合同不能强迫第三方放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