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停车位置设有明确划分的停车位,该车辆的停车行为属合法合规之举,自行车驾驶人员在此类情形下需承担全部责任;如停车位置未设明显划定的停车泊位,则视为中途紧急停靠,且车后能显示有效警示标识,在如此情况下自行车驾驶者仍然碰撞到此车辆,其仍需为此负全责;
倘若停车位置未设停车泊位且车辆存在
违规停车现象,且并无任何有效警示标识展现出来,那么在此种情形下,
违停车辆需对事故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责任,而自行车驾驶者需要承担百分之
八十的
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责任的判定标准娇正于停车位是否具备合法性、警示标识有无明显设置以及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具体状况。
在无其他
违法行为施加干扰的前提条件下,交管部门将依据
当事人各自所犯准确过错程度来做出
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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