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法院开庭通知时效的法律规定,在人
民法院明确开庭日期之后,有责任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告知人民检察院,以方便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同时,还需依法
传唤争诉双方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并通知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参与到
诉讼过程中来。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正式的
传票和通知务必在开庭至少三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到受邀者手中;而对于需要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更应该提前三天以上宣布该案件的案由、涉及的被告人姓名、预定的
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等信息,以便公众及时得知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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