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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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从犯的法律认定标准有哪些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涉及到的假冒商标罪名,即便是作为打工者的从犯角色,也应当被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从犯通常指那些接受首要分子的命令、参与了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在一般性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实际执行了部分犯罪行为,然而却并未发挥出主导作用的人群。因此,即使作为劳动者,对于假冒商标的事件不知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认定应如何处理倘若在职员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仍予以销售,实质上构成了共同犯罪中的协力者角色,那么在对此类案件进行量刑时便应酌情予以减轻或从宽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生产、销售。若出于过失,则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能,药品属于特殊的商品,而药品的生产是非常严格,生产药品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生产不合格药品的,是有可能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卖假药同样有可能构成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销售者是会被行行业禁入制度的,在一定的条件下终身禁止进入医药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