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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责任认定书多长时间出来

时间:2024.10.14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责任认定书什么时候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6、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应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7、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处理: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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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一、个人简介: 李俊律师,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同时担任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法律顾问及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严谨的执业态度,先后荣获“优秀律师”“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律师。 李律师毕业于太原工业大学,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深耕法律领域6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在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核心领域形成了系统完善的办案思路,尤其擅长攻克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从企业合规到村民维权,从刑事辩护到民生纠纷,李律师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执业风格,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二、办案领域及经验 1、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律师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和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累计代理盗窃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多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利结果。 2、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李律师专注为劳动者维权,凭借对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成功为多名工伤职工争取到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3、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李律师累计办理百余起案件,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赔偿标准,始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合理赔偿,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认可。 4、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李律师兼顾法律原则与人文关怀,妥善办理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多起案件,在化解家庭矛盾冲突的同时,全力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5、在合同纠纷领域,李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高频纠纷类型,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效应对合同履行中的各类争议问题。 此外,李律师在人格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领域同样成果显著。在人格权纠纷中,针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名誉权等被侵权情形,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在相邻权及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中,通过诉讼、鉴定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邻里矛盾及房屋损害等问题,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代表性案例: 1、刑事案例:余XX涉嫌盗窃罪、赖XX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均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交通事故案例:杨XX、李XX、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精准计算赔偿金额、积极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赔偿权益。 3、合同纠纷案例:何XX、张XX、武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面对案件中涉及的多次鉴定及长期诉讼等复杂情况,李律师制定精准诉讼策略,最终均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项。 4、侵权纠纷案例:陆XX案、施XX案、晏XX案等数十起人格权及相邻权纠纷案件,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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