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咨询该律师
在取保候审阶段结束之后,进入公开审理环节时,辩护律师往往会精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行为轻微的重要素材来进行深入剖析和论证。这一过程中包含而不仅限于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严谨考证;或是证实被告人确实存在自动投案、立功等可依法减轻刑罚处罚的情节;又或许是突出展示被告人所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显著特点。辩护策略的制定与实施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期实现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

辩护理由集中于以下几点:首先,被告人并未匹配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客体要件;其次,被告人也未能满足该罪行的客观构成要素;再者,在被告人行为的心理层面上,他同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最后,参照犯罪情节的考量标准,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性并不严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关于被告实施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尽管其起因于追讨债务及化解纷争,并未体现出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并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在刑法上被定义为主观故意为之的严重违法行为,行为人需存在明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务的主观想法。若仅有行为人明知财物并不属于自己却擅自以法律禁止的手段擅自占有该财物,方可视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辩护策略研究倘若行为人被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可供辩护的角度及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倘若该犯罪行为人具备自首或立功等法律规定的减刑情节,那么辩护律师便应当努力争取为其求得轻判乃至减轻处罚。其次,若能证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意程度较低,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这也是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的辩护点之一。

若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以下几种措施可供参考:首先,被告有权请求法院批准重新委任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发出指令释放合适的法律工作者;其次,如果被告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并且决定不自行聘请律师,法院应宣布暂时休庭,并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再次开庭;再者,如果被告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但仍有其他辩护人在场,则应确保被告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庭审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最后,针对涉及多名被告的案件,如果部分被告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该被告单独列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而对其他被告的庭审活动则应照常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享有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选择另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