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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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中,其所针对的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以下两个层面:首先,该罪行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也危害到了公民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安全。罪犯往往会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法,强迫受害者拱手相让其财务或者被迫接受某些财产性的利益损失,从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与此同时,这类犯罪行为还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安全感及人身自由构成严重威胁,进而侵犯到他们的人身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实施者应为自然个体,也就是说年龄已达到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四条之明文规定,任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均有可能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亦可作为本罪的实施主体,此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构成立案认定敲诈勒索犯罪须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实际采取胁迫、恐吓或要挟等手段,进而强迫受害者交出财物。其次,此类犯罪行为必须已经侵害了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甚至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伤害。第三,作为犯罪主体的行为人必须已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当构成敲诈勒索罪时,需满足四大基本要素:首先,犯罪者必须执行了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以促使受害人被迫交出财产的行动;其次,此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第三,作为行为人,其应当年满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最后,在主观方面,必须明确表示其存在直接故意,并且必须拥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诈骗勒索罪之犯罪主体为一般民众,包含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者,采用威胁或恐吓手段,未经合法途径获取他人财产,即可成为诈骗勒索罪既遂之成立条件。当其涉及诈骗公众或私人财产,金额较大或有连续多起此类行为时,则面临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附加或单独罚款的惩罚。至于案件具体结案时间,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规定,通常为五至五个半月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