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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4.10.0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06人
律师解析:
显失公平四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三)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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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丹律师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

何丹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律师执业经验和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办理过多起企业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企业挂牌、企业股权设置等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与金融业有关的诉讼案件和民商事、侵权、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等纠纷案件代理。为顾问单位提供有关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劳动人事、日常业务合同审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有效防控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风险。 擅长领域: 1、非诉法律服务: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企业挂牌、企业股权架构、股权激励、内控体系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出具项目专项法律意见书等; 2、诉讼法律服务:侵权纠纷、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故、债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票索赔)、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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