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显失公平四个
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此种合同对双方
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三)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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