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
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若出租人的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或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
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2、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此处的“出卖”即指移转房屋的所有权;
3、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
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