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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时间:2024.02.26 标签: 金融保险 票据纠纷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票据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例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持票人不能再要求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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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尧律师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唐尧律师,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建造师、税务师,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多年,负责市场运营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公司经营、涉税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尤其擅长办理与建设工程类企业相关的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刑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建筑公司和设计研究院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唐尧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和涉税专业领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他人融合协作,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在律所担任房产和建工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 唐尧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一直秉承“案件无大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为第一要务的办案思想,能把经手的每个案件都做到极致,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一贯的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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