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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有什么

时间:2024.10.1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均影响经营活动的性质的认定。
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经营性负债,即夫妻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即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参与公司经营,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公司经营,则推定另一方知晓该负债,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举债一方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的负责人,若该负责人所负之债用于工程建设,其所得利益归家庭共享,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对于夫妻一方单方从事生产经营的债务,如果所得利益归家庭共享,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经营利润是否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会影响债务的认定。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反之,如果未举债一方知道配偶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与配偶“共同生产经营”,进而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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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加金律师

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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