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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能适用调解吗

时间:2024.10.10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婚姻无效的构成条件如下:
一、构成重婚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具体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一方或者双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三、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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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春绿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隗春绿,女,汉族,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擅长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遗产继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等业务。 执业理念: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坚信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是自己作为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 维护社会公正、坚定法律信仰、保护公民个体的正当利益是自己作为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执业特点:认真专业,细致缜密,擅长为客户制定诉讼方案。 柔中带刚,坚韧不拔,擅长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代理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 1.北京某公司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2.北京某公司与林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3.北京某公司与崔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初某某继承纠纷案; 5.罗某某诉王某某民借贷纠纷案; 6.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 7.武某某继承纠纷案; 8. 秦某诉北京某国企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9.夏某等12人诉北京某国企劳动纠纷案; 10.北京某票务公司诉某旅游公司合同纠纷。 拆迁业务 一、北上广深地区   1、上海市闵行区宋某房屋拆迁案;   2、深圳市龙岗区邓某等三人房屋拆迁案;   3、惠州市万某养殖场拆迁案; 二、中部地区   1、山东省临沂市33家房屋拆迁案;   2、山东省滨州市17家房屋拆迁案;   3、河南省商丘市刘某等15家房屋拆迁案;   4、河南省南阳市巴某房屋拆迁案;   5、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白某等14户鱼塘拆迁案;   6、湖北省十堰市周某房屋拆迁案;   7、湖南省湘西龙山县养殖场退养补偿案;   8、云南省孟连县岩某土地征收案;   9、云南省昭通市54户安置协议履行案;   10、四川省资阳市建材厂拆迁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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