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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当众辱骂员工是否可以告他侮辱罪

时间:2024.09.09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领导当众辱骂员工,情节严重的,可以告他侮辱罪。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2、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
3、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客观要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必须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
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
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
对于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比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侮辱罪的量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救济措施: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自认为对方已涉嫌侵权或犯罪,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认为行为人已涉嫌侮辱罪,可通过自诉方式救济,到侵害行为发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自诉,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证明自诉人是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
三是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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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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