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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指发生纠纷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至于是否实际上受到侵害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拥有实现其代表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做被告,它无须通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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