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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4.09.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条件有:
1、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客体是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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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红印律师

北京华泰(郑州) 律师事务所

豆红印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豆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豆律师执业过程中,着重发展刑事辩护业务、建设工程以及房产业务、合同业务、公司经营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等。执业过程中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为个人专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以专业、细致、坚持、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利益,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曾经或者目前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有: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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