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经业主许可,物业有权利拿走门口东西。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物业可以先行张贴告示或对业主进行通告,业主拒不处置的,物业可以处置。业主占用消防通道、主干道、设备房门前等重要部位放置私人物品的,无需通知。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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