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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渠道进烟处罚

时间:2024.10.1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乱渠道进烟处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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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乱渠道进烟处罚 阅读:809次
    乱渠道进烟处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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