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女方要
迁户口,男方不给户口本的,女方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迁户手续:
当事人可以向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说明相关情况,请求出具户籍证明材料,并据此办理迁入、迁出手续,当事人还可以直接提
起诉讼,要求对方交付户口簿,然后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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