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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地包括哪些

时间:2024.10.05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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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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