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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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的借钱合同里面写明了违约金是多少或怎么算的,那就按照那个标准来付款。但是如果说你约定的违约金比你实际受的损失还要低的话,你也别担心,你完全有权利去法院或者找个仲裁机构把这个违约金提高到你觉得合适的程度;同样的道理,如果你约定的违约金比你实际受的损失高太多了,你也有权利去找法院或者寻找仲裁机构让他们帮你把违约金降下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双方当事者可以对违约金额进行预定,然而若所设定金过低以至无法弥补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应相关方的申诉申请予以调高;而反之,如设定的定金过高以至于超出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应相关方的申诉申请适度降低。因此,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时,定金金额必须由各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其设置不得过度超过或者严重不及于实际发生的损失。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倘若欠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未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借款方仍然有义务偿还全部本金。而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讨回利息的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利息做出具体约定,而出借人试图通过诉讼程序索要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合法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款方明确知晓自身将所借款项用于诸如诈骗、吸食毒品、从事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时,出借方仍旧选择提供资金支持的话,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此外,出借方非但无法获得相应的债权权益,甚至可能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层面的严厉制裁。

若是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并未就利息方面做出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方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会从严考虑,并有可能拒绝其请求。换句话说,倘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便被认定为无法支付利息;进一步讲,假设双方对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并无达成共识性意见,同样也是被看作主张不存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