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律律师事务所
四川世律律师事务所是由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承办综合性业务律师事务所,本所秉承以“以法律为准绳、以诚信为本质、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理念,恪守“专业、高效”的执业宗旨,以“专人负责,团队办案,统一管理”的法律服务模式,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为客户创造大价值。 本所秉承“专业服务、团队协作、客户至上”的理念,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充分合理利用本所的法律专业人才优势、与司法部门较为融洽的人际资源优势、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优势等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和客户及时沟通,精诚团结、倾力协作,为客户的各项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努力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 本所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立所之本。本所以承接民事案件、法律顾问为主,附带接受刑事案件、非诉案件的委托。建立完整的办案体系,致力于在各个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致力于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世律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执业技能,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 本所将稳定持续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及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律所不断发展的客户群体的各种新的服务需求。 以法律维护正义,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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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免于履行责任的情况包括:一,债权人违反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自行转债;二,保证合同有明确期限且债权人未在期内追诉;三,债权人未在承诺或法定期限内请求连带保证人担责;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或欺诈、强迫保证人提供保证。

担保人免责条件: 1.债务转移需经您书面同意; 2.债权人未获同意,您无需担保; 3.一般保证6个月内自债务到期起算; 4.连带保证6个月内债权人随时索偿,无明确约定; 5.若受欺诈或被迫提供保证,您无需担责。

担保人原则上可免责的情况包括: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擅自转移债务给债务人;债权人变更主合同未告知担保人;一般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未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欺骗或欺诈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内债权人需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免责。若无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从债务履行期满算起。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骗或强迫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也可免责。

担保人可免于履行责任的情况包括:一,债权人违反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自行转债;二,保证合同有明确期限且债权人未在期内追诉;三,债权人未在承诺或法定期限内请求连带保证人担责;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或欺诈、强迫保证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可获免责的情况包括:1)被恶意欺诈或胁迫下的误保证;2)债权人擅自债权转让,保证人仅对原债权人负责;3)未经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4)一般保证中,保证期满未被追诉则免责;5)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过,未被要求担责也无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