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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征地由什么部门批准

时间:2024.10.30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要征收基本农田,一般需要由国务院获批,也就是说只要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只有在国务院批准之后,市或者县得人民政府才可以组织实施征收动作。
由此,只要耕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要严格保护。
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无法避开之外,其他的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如果是城市建设也必须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区域,从而实现组团式、串联式的发展,并且不可以侵占基本农田建的新区,也不可以各种园区、或者建设开发区的名义实施非法圈地、或者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农民已明确自己所承包的地属于基本农田的,且地方政府在没有获得国务院征地批文就实施的征地,属于违法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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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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