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程楹修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医疗纠纷。曾服务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刑事案例:1、贾某某盗窃罪(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采取辩护意见,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决定不起诉);2、颜某某涉嫌诈骗罪(检察院认定无罪后公安机关撤案);3、胡某某偷越国边境(检察院以组织偷越国边境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偷越国边境,量刑八个月)。 民商事案例:1、代理广西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合同款,成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逃避债务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在诉讼中成功认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违规减资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减少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王某诉龚某民间借贷,在原告证据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代理被告,寻找到突破点,最终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王某诉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代理原审被告陈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改判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当事人成功减损;4、杜某诉程某股东出资纠纷中,代理被告程某应诉,开庭中发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逻辑错误,原告被迫当庭撤诉,并且之后未再向被告主张权利;5、王某某、文某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医院分娩过程中,产下一死胎。代理胎儿父母封存病历,请专家做尸检,起诉后在病历中发现并指出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迫使医院调解,赔偿胎儿父母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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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一般是可以离婚的,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如果在婚姻期间患了这种病,而且病情严重到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日常生活,那么对方就有权提出离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生活需要。此外,法院还会全面考虑和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纽带是否真的破裂了。

当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时,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但这种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切实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必要的生活福利待遇。如果患者的精神状况非常严重,以至于失去了独立决定权或无法自我照顾,那么在离婚程序中,另一方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当合理的安置和保障措施。

夫妻一方患精神疾病,在离婚程序上会有些特殊。如果病人间歇性发病,且在精神稳定时,能通过协议或诉讼来离婚。但要是病情严重到无法辨识自己行为,那就只能通过诉讼来离婚了。在这类诉讼中,法庭会考虑病人的生活需求和病情,公平合理地裁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能否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那么该夫妇仍具备申请离婚的资格。但是在此情况下,适用的唯一合法程序便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这主要因为患病的配偶通常担任另一方的法定监护人,离婚之前必须首先变更监护权,然后才能着手进行正式离婚诉讼的步骤。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但情况较为复杂。如果患病一方在发病期间,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受到限制,离婚程序会有所不同。若病情不严重,不影响正常表达意愿,双方可协议离婚。若病情严重,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状况、患病一方的生活照顾等因素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