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2024中国区LegalOne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刑事诉讼中的沟通技能》 《刑事案件的常见认定规则》
咨询该律师
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趁别人没有防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有或私有财产。“公然夺取”是指在很多人面前,毫不掩饰地进行抢夺。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此外,抢夺的财物数额需要达到法定较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累积多次实施该行为者,即视为构成抢夺罪。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亦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行为制定了明确严格的惩治措施,以维护公平正义与公共秩序。

刑法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关于抢劫犯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如下: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次,就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而言,本罪的核心在于以突然袭击、趁人不备等方式,公然对他人财物施加强制力,使得被害人无法及时进行有效抵抗,从而达到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目的;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上分析,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其犯罪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对抢劫罪和抢夺罪这两种犯罪范畴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具体而言,抢劫罪主要涵盖的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行抢取他人财产或利益的犯罪行为;而抢夺罪则特指在公共场合下公开实施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者存在多次抢夺的情况。

抢劫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所有权。要构成抢劫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侵犯财产权的动机,二是客观上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极端手段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