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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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共同饮酒中有人身亡的情况,其他同桌共饮者并非必然负有法律责任,而关键在于他们有无过失。具体来讲,假如参与饮酒者明晓过度饮酒将会对他人的躯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却未能有效地进行干预阻止,那么就可以视为这些参与者存在使其他同饮者酒精中毒的主观恶意。

如果一个人在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身亡,那么同桌共饮者就会成为“共同饮酒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强行劝酒、明知对方不胜酒力还继续劝酒、没有安全护送醉酒的同伴等,从而导致对方伤亡。这些共同饮酒人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他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推断出这些共同饮酒人有过错,但是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责任。总之,共同饮酒人在某些情况下是有责任的。

针对当前饮酒过量导致电动车事故频发的情况,同饮者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细致判断。如果同饮者存在过失行为,比如强行劝酒且知道对方要驾车,或者在对方醉酒后没有妥善照料,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同饮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饮酒过量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同饮者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要是酒后开车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导致了三人以上死亡,那这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法律里写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考虑到喝酒开车以及死了这么多人的严重性,法院可能会判更重的刑罚。最后的判决结果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认罪态度、自首、有没有赔偿等等。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