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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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中止处理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不幸离世,而其最近的家庭成员们尚未确认是否会参与此番行政复议过程中来;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失去了参加行政复议的各项能力,且尚未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以代表其权益进行相关讨论;此外,如果申请人为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法人组织,但由于某种原因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宣布退出运营,然而其权利和义务尚无明确规定的承担者;最后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为自然人,因某种原因下落不明甚至已经被宣告成为失踪人员的话,这些无法亲身参与到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情形便都将被受理。

中国法律严格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未达成满意协议或产权不明情况下,需向政府提交报告并公示。征用补偿决策应公平公正,被征用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包含个人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和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政府机构应依法保密处理这些私人信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被征税者对房屋补偿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如无法达成共识,可申请行政复议,但成功与否取决于具体案情。对复议裁决不满可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如超期未申请或执行,地方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文件需详列补偿详情及安置房信息。

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协议内容上存在分歧时,被拆迁方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满,被拆迁方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个月内,就拆迁补偿问题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追求公正解决。这一流程确保了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其提供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