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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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地征用补偿依据原土地使用性质确定。 地上附属设施和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因地区和植物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 补偿款需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 地面附属设施补偿费用按当地政策制定,如有异议,可请专业机构评估。 具体标准请咨询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确保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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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以下是关于经济林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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