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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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向他人索要、收取财物,从而谋求私人利益。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暂时性地用于个人事务,虽然并未实际占有公款,但是却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性质方面,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占有,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款进行临时性的使用。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虽源于贪污,但主体身份有别:前者限于公司内部从业者,后者仅公务人员;犯罪行为侧重不同,职务侵占涉及滥用职权占本单位财产,贪污则欺骗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可包括公私财产,贪污仅限公共财产;刑罚差异明显,职务侵占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死刑可判。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体、行为、对象、情节及刑罚上均有所区别。贪污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公共财物,情节上无金额限制,最高可判死刑;而职务侵占罪主体多为公司、企业等员工,涉及单位财物,需数额较大才定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贿罪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贪污罪则是公职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针对他人财物,涉及权力交易;贪污罪针对公共财物。受贿罪表现为收贿谋利,贪污罪为非法占有。受贿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还包括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务;职务侵占罪则针对非国有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两者在罪行主体和侵害客体上截然不同,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权益,而职务侵占罪则损害私人或单位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