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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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由于继承或者生前馈赠而得来的财产往往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双方由于继承或接受遗赠而获取到的财物,都应该视作双方共享的财富。2.若父母生前留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并且明确指示该财产将唯独归其亲生的子女所有,那么这笔遗产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特定人的私有财产。

针对婚后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个问题,婚后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中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否则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遗产或赠与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继承父母遗产,在没有特殊说明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同样适用于婚后继承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财产。

离世父亲的房产并非全由母亲继承,子女等家族成员与母亲共同享有继承权,需共同商议分配方式、实施步骤及比例等。同时,需遵循父亲在世时留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

根据现行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通过继承还是接受赠予获得的房地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予协议明确指定该不动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确保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尊重了遗嘱或赠予人的意愿。

步入婚姻后,父母未做特殊约定的遗产视为夫妻共有。但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指定遗产只给夫妻一方,则该遗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因此,离婚时,若另一方试图分割这部分遗产,法院不会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和个人财产的尊重,确保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的权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