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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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归属不变。婚后购房,若登记个人名下,视为个人财产;如为夫妻实益共有,则成为法定夫妻共有财产。房产所有权受登记状态影响,不随财产形式变化而改变所有权性质。

婚前个人房产归属原则:全款购买且产权登记个人的,婚后售出仍属个人;首付款加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和贷款部分视为共同财产;首付款登记双方名下,贷款共担则房产为共有;向父母或自费出资登记他人名下,除非贷款已清偿,否则售房收益非共有财产。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交易和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判断。

婚前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婚前购房的归属和婚后出售收益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全额付款、仅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归该方所有,售出收益亦然;(二)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可分割;(三)婚前支付首付、登记双方名字的房产为共同财产,可分割;(四)婚前支付首付、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由父母还贷的,售出收益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在婚姻中,若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再购,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生活用品及其他依法应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而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房产出售收益不一定全归双方共同所有。全额付款购置的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收益属个人财产;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管理和操作引发的升值归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