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
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3)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5)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6)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7)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
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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