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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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解析当企业具备较多的股东数量或较大的经营规模时,根据法律法规,此类企业可设置董事会以确保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该董事会通常由特定数量的董事构成,且其中一人将被选为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设有一名董事长,同时也可设置副董事长。关于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具体产生程序,则应遵循公司章程中的明确规定。

公司注销后,诉求股东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在公司被依法注销之后,其法人格已荡然无存。因此,当涉及到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被告人。然而,已经销声匿迹的公司显然并不符合这一要求,我们亦无法以此为由对其实施起诉程序。然而,如果在此类情况下发现该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缺额或注销后有公司资产剩余等情形,则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东实施起诉行为。

法律未禁止两股东各持公司50%股权,但这种配置存在潜在风险。决策可能因此受阻,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低。因过半数表决权需求,股东间冲突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最终需法院裁定清算。因此,尽管法律无明文限制,实际操作中仍需谨慎。

职务侵占罪依《刑法》第271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定罪。小额判五年以下或拘役并罚金;大额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罚金;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罚金。具体判定需综合案件事实,如主观意图、犯罪手段和侵占财物性质等。

股东变更合同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变更不影响之前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股东间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因此,股东变更合同在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