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个人合伙清算协议时,要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注意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后......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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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风险主要有两方面:有限合伙人承担债务责任限于认缴出资额,且不得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则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规定除外。因此,在选择合伙企业类型时,需充分考虑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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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作为合伙人时,需充分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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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面临亏损时,应依据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承担方式处理。若协议未明确,需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亏损。出资比例不明确时,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责任,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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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伙人离世,其他合伙人可依法退伙,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其合伙权益。除特殊约定外,合伙人因故去世,其财产份额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符合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获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未获资格,需进行财产分割,可能出现纷争。建议必要时寻求司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