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提前收回贷款不属于
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
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
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借款人如果存在发票缺位、不配合检查、
抵押物被查封等情况,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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