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
崔国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纠纷。
咨询该律师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抵押权与质权的联系和区别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抵押权和质权的联系在于都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来作为目的的,而不同点在于实行的方式以及担保的机制,成立的条件等相关方面是不一样的。质权的标的可以有动产和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

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区别主要有:1、权利的产生不同。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3、效力的产生不同。4、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联系主要有: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 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