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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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购房的情形下,房产归属依据法律规定应归实际出资人,但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需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确立了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身份购买房产的事实,并排除了赠与或借贷等其他可能性;其次,借名人必须确实出资购买房产,这样才能体现民法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确保房产归属于真正出资的一方。

若无产权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协商处理,如长期使用权和补偿费用等。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非共同财产则不涉及分配。夫妻财产处置可依双方意愿商议,未达成一致可申请法律援助与裁判。法院应考虑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做出公正判决,保障离婚夫妇在家庭农场土地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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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